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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2016-11-25   来源:      返回首页

 

    1、谈话对象是被群众信访举报的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

    2、谈话原则是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严肃纪律相结合,力求使谈话对象受到触动,吸取教训,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

    3、谈话内容是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一般问题,经初步了解核实的问题;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不正之风的问题,经初步了解核实,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免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上级机关交办和党组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诫勉的其它问题。

    4、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要拟定谈话提纲,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由分管领导或纪检组2人以上与被反映人谈话。谈话记录须经本人签字。

    5、诫勉谈话要做记录;谈话结果要向党组报告;谈话情况要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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