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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6-11-18   来源:      返回首页

根据《长春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长发〔19998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规定(试行)》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地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

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从严执纪原则;

3、实事求是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1、地震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各处室领导干部;

3、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上级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2、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案件、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导致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4、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影响软环境建设的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5、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6、授意、指使、纵允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

9、授意、指使、配合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公积金管理法规,弄虚作假的。

10、未认真尽职尽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党政纪律处分;

4、组织处理;

5、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五、责任认定

1、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防范教育不力。

2)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善,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对管理范围内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究,甚至隐瞒、庇护。

2、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1、纪检组在查办案件时,除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领导人是否负有责任。凡有责任的,中心党组管理的干部,报经中心党组同意后,同所查案件一并调查。确需责任追究的,按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属市管干部,由纪检组向市纪委写出书面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追究。

2、纪检组,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的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追究的,按查办的程序、查清事实,提出追究意见。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等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凡涉及管辖范围内的领导责任问题,纪检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责任追究。

4、纪检组在开展专项治理、执法监察、廉政考察以及工作检查时,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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